一、恶意串通是否构成恶意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是无效的,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是其他人员的合法利益,需要按照无效的合同来进行处理。
恶意串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认定是无效的,恶意串通使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当事人双方是出于故意。
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当事人都是故意的,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当然因恶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的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恶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当事人的故意,例如当事人的代理人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订立合同,就不应认为是当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为牟取非法利益。
当事人订立恶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二、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如何确定?
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由于双方相互勾结在一起,共同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上不是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的赔偿损失,而是则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民法典》规定: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受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第三人。
2、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签订合同的时候,必须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不能够侵犯到他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合同的将会导致合同无效,这在法律上也是有相关的规定。对于取得的财产,此时也是需要原物返还的,返还不能的情形下,也是可以请求赔偿的,此时需要注意的是,一定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合同的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