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著作权没有盈利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侵犯著作权并不是没有盈利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管是否盈利,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满足以下的构成要件,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法律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
2、须为法律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
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单独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著权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
《著权权法》既然以公益的保护为重,在一定程度内,即使是未经许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以为免责抗辩。各国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为为合理使用。此外,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
(2)、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的性质;
(3)、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
(4)、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
二、一般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
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产品销售利润
2)营业利润
3)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例如侵权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一部文字作品出版发行,总共发行五千册,那么侵权赔偿额是书的单价乘发行数量5000册减去合理的费用印刷、发行及给发行折扣就可以得出侵权所得了。
公民、单位等实施的侵权行为,通常会导致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对于被侵权的一方来说,有权提出获得赔偿的请求。但是提出此请求的时候,需要证明他人确实实施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且对方的违法侵权行为导致自己的著作权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