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中止审理条件是什么?
一般来讲,商标侵权诉讼中止处理需要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在被查处过程中提出注册不当请求。如果在查处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侵权的投诉不予受理;如果在查处后提出,且处理决定已得到执行,则不产生中止问题。
第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受理,并有书面通知。
第三,是否中止,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视情况决定。一般来说,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认为撤销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中止处理,反之,也可以不中止处理。
第四,中止处理应当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 经济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便利以后对案件的处理和执行。经济担保的方式,主要是金钱,还可以是其他动产和不动产,如交通工具、房地产等。经济担保的价值,要与被认定为商标侵权时需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相当。如果被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担保,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发还;如果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经济反担保,可以不发还被封存的物品,并可以不中止处理。
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如何界定?
有以下行为属于商标专用权侵权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商标专用权指的是商标注册人拥有在核定商品上垄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中止审理条件有四个,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个商品或者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