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转发朋友圈著作权侵权吗?
如果转发朋友圈没有涉及到商用,就不会涉及到著作权侵权。在“朋友圈”发表他人作品,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这里主要探讨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字面上看“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会使人误解为可以选择世界上任何一个角落及任何一个时间。这是按文义很容易想到的一种理解,但是其没有准确把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本质。
由于每个人朋友圈的隐私权限不同,会导致讨论的问题不同。如果隐私设置中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那么发布的内容可能会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非常多的人可以查看,这种范围已大到没有讨论的必要了,肯定符合“公众”要件。这里再指明一点,法律并不要求实际上有多少人查看,只要作品处于被可查看的状态就可以了。比如把他人文章发在博客上,显示浏览的人即使是0,也是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的。
二、哪些情况下属于理使用他人著作权?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里又涉及到“个人”的概念,这是与“公众”概念相对应的,前面就“公众”概念作出了探讨,那么“个人”概念就明了,不再重复。一般人的朋友圈构成公众,那么本条已经没有适用的余地。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并没有必要将他人作品发布于自己的“朋友圈”,浏览就可以完成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目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个条款有多项要求,目的上要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引用比例要“适当”,而且所发表的内容要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其中“适当”也没有固定标准,是立法留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对于长篇的文章,全文引用自然不会构成“适当”。对于短篇的诗作,全文引用并不会当然说“不适当”,要结合评论的内容,进行综合确定。因此,虽然添加评论,也是有可能有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的。
所以如果是个人想要转发朋友圈,但是没有涉及到任何商用的问题,就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主要就是涉及到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随意转发他人的作品却进行了商业用途,而且获得了一笔收益,这时候这笔收益应该是属于原著作权人的,但由于是转发的,所以没有把收益交给原著作权人,就涉及到著作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