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权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主要如下:
1、如果被在提交自己的答辩状的这个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认为其受诉的法院违反了级别管辖的相关约定,此案件应该是由上一级别的法院或者是下一级别的法院来进行管辖的话,受诉的法院是应该要对其进行审查的,应该要在受到此异议之后的十五天以内做出相关裁定,如果说异议不成立的话,那么将会对裁定进行驳回,如果异议最后成立的话,那么应该要将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对应法院。
2、如果说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还没有作出之前,原告的一方中请要撤回其起诉的话,那么受诉的人民法院应该要对准许其撤回起诉的裁定,对于被告一方提出的管辖权的异议不需要再进行审查,并且要在裁定书里边写清楚情况。
3、如果说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已经满了之后,原告的一方又增加了诉讼请求的金额,并且导致了此案件的标的额已经超过了该受诉的法院自身级别管辖的标准的话,被告一方提了管辖权的异议,请求要由上一级别的法院来进行管辖的话,法院应该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之后做出裁定。
4、如果上一级别的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里边的相关规定,将其管辖的一审的民事性质的案件交给下一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工作的,应该要作出相应的裁定。如果说案件中的当事人对其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审的法院应该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t理,并且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定。
5、对于那些本来就应该由上一级别的法院进行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下级的法院是不能报请上级法院并且交给其进行审理的。
6、被告如果以受诉的法院同时违反了关于级别和地缘管辖的相关规定为理由,并且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话,受诉的法院需要对其一并作出合理公正的裁定。
7、如果当事人并没有依照法律固定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但是其受诉的法院发现了自己并没有相应级别的管辖权的话,也应该要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8、对丁法院关丁其级别管辖的异议而作出相应的裁定的,当事人不服进行上诉的话,第二审的法院应该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审理,并且做出公正裁定。
9、对于邢些将案什移送到了上一级别的法院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并没有提起上诉,而接受移送的上一级别法院发现其中存在错误的,应该要依照自己的职权裁定撤销。
10、在经过了最高级别的法院经过批准的第一市的民事案件关于级别管辖的标准的相关规定,是应该要作为级别管辖异议相关案件的依据。
管辖权的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执行,如果当事人并没有依照法律固定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请求,但是其受诉的法院发现了自己并没有相应级别的管辖权的话,也应该要将该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