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达到什么程度才算诬陷罪?
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
2、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
3、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二、刑法诬陷罪如何取证据?
诬告陷害罪是属于刑事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承担收集证据的责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诬告陷害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诽谤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二)本罪与报复陷害罪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
3、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后者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报复的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利用职权、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完全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特征,应定诬告陷害罪,不定报复陷害罪。
要构成诬陷罪的话,那么一般都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此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让对方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是会被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但是如果是情节严重的话,就另当别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