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常常是与政府主体出面商谈签订,但是在支付拆迁安置补偿款时,往往会发生政府和开发商互相指责对方为支付主体,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这个时候,被拆迁人也无需惊慌,拿起法律的武器,政府和开放商都应对承担彼此该付的责任。今天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结合济南市历下区的案例,为您解疑答惑。
案情简介
济南市民徐先生于1997年与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中心(原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中心拆除徐先生位于徐家胡同居住面积为33.64平方米的3间房屋,将徐先生安置于棋盘小区,过渡安置期为18个月。同年,委托人房屋开发公司与受托人房屋征收中心签订协议书,由房屋开发公司提供安置用房及拆迁费用。
因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中心与房屋开发公司均未支付拆迁房屋安置款,2018年,徐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屋征收中心、房屋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并对相应地段进行评估。2019年,房屋征收中心、房屋开发公司以济南市棋盘小区居住面积为32.05平方米的房屋作为评估对象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最终确定估价对象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33.7767万元。
判决结果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支付徐先生货币补偿金130万元,支付过渡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二审法院认为,案件系房屋征收中心、徐先生、房屋开发公司之间因房屋拆迁安置产生的争议,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本案中,徐先生与房屋征收中心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涉案拆迁项目已办理了相关拆迁许可手续,房屋开发公司系涉案拆迁的委托人,房屋征收中心系涉案拆迁的受托人,房屋征收中心在房屋开发公司的授权下与徐叔明签订合同,故法律责任应由房屋开发公司承担,因房屋开发公司未能按照该协议将徐叔明安置在棋盘小区,构成违约,故房屋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向徐先生支付货币补偿金130万元,支付过渡费、一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二审案件受理费。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解读
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时,通常是与政府主体签订,但是在支付房屋拆迁安置费和过渡费时,却常常存在政府主体与开发商都不支付的情况。因政府主体与开发商之前的委托关系混乱,被拆迁人常常会被殃及鱼池。此时,面对迟迟无人支付的拆迁款,被拆迁人应当将政府主体和开发商共同诉诸至法院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