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能否提出破产清算?
不能。法律中从未有名词“隐名股东”。它是《公司法》实践中对虽实际出资,但未在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中具名的与公司有一定关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俗称,在规定中称之为“实际出资人”。
俗称虽为“隐名股东”,但实际并没有股东资格。所以隐名股东并不能依据有关法律中有关股东的权利直接主张权利。
二、隐名股东确认股东资格的途径主要有哪些?
1、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隐名股东如果能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则可以确认股东资格。
2、掌握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的身份
隐名股东如果有能证据证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选举管理人员、收取分红、参加股东会等方面的证据,则确认股东的资格可能性也较大。
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即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隐名股东若享有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可以利用公司清算程序维护权利。债权人在公司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中都享有直接的权利。在解散清算中,如果公司没有在结算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在破产清算中,如果公司无能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清算。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可以通过与公司发生直接的交易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而间接产生。
所以如果是公司里面的股东想要提出破产清算,有且只有名副其实的显名股东可以提出破产清算。显明股东对应的并不是隐名股东,这些所谓的隐名股东只能够算是实际出资人,并不能够针对于公司的破产清算等提出决定的意见,只能够由确切的股东发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