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国建筑工程延期怎样索赔?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建筑工程没有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如期完工,并及时交付给发包人的,就可以说承包人违约,那么根据合同约定及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是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赔偿后,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二、申报工程延期的条件有什么?
由于以下原因导致工程拖期,承包单位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申请,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1、监理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令而导致工程量增加;
2、合同所涉及的任何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的原因,如延期交图、工程暂停、对合格工程的剥离检查及不利的外界条件等;
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4、由业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障碍,如未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未及时付款等;
5、除承包单位自身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
在工程索赔中,工期索赔往往是同费用索赔联系在一起的。索赔谈判中,一般来说工期索赔困难不大,容易得到发包方和监理的同意,而费用索赔则要比工期索赔复杂和困难得多。在索赔谈判中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落实工期索赔,再落实费用索赔,应避免在一份索赔报告中同时提出两份要求,这样被发包方和监理拒绝的可能性会小一些。
在索赔谈判中以工期索赔开路,容易使费用索赔获得成功,因为发包方和监理既然已经同意了工期索赔,说明延长工期是合理的,那么在工期延长的时间内引起的人工费、管理费、设备费、工程保险费等额外增加的费用当然应该由发包方承担,除非这些费用在合同中被认为是施工方的风险。
在我国的建筑工程的合同的签订中,一般在建筑工程合同中,都会约定对工程交付的日期,如果没有按时交付就可能构成工程延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或者延期的,可能会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承担对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