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抗诉主体
二审抗诉权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注意】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对它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既不能上诉,也不能按照二审程序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申请抗诉的主体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注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对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享有请求抗诉权,而对未生效的第一审裁定则不享有这项权利。
(二)抗诉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这里的确有错误具体表现为:
(1)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三)抗诉的提起方式
抗诉应以书面形式,即必须制作抗诉书,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四)抗诉的途径
抗诉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不能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注意】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五)抗诉的撤回
(1)抗诉期内的撤回: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2)抗诉期满后的撤回:如果实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之前撤回抗诉的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六)抗诉后第一审裁判的生效问题
1、期满前:对于在抗诉期满前撤回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2、期满后:对于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元抗诉的检察院机关之日起生效。
提起抗诉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申请,并且只能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抗诉应以书面形式,即必须制作抗诉书,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只能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不能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