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刑事犯罪检察院能判缓刑吗?
检察院不能判缓刑,检察院没有量刑权,刑事案件中检察院只有以下权利:
1、审查逮捕。
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决定是否继续羁押。
2、公诉。
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
3、刑事诉讼监督。
对公安机关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刑事执行监督。
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司法局社区矫正执行活动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控告申诉检察。
对妨碍辩护人和代理人诉讼权利的控告,进行审查监督;对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等刑事终结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确有错误的,进行监督纠正;办理刑事赔偿、司法救助等案件。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任何情况下检察院都没有量刑权,能否被判处缓刑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而且,人民法院量刑时不仅会考虑公诉方的量刑意见,也会充分考虑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量刑有争议的话,可以依法提出抗诉。至于缓刑,一般犯罪情节较重的这部分犯罪分子是不适用于缓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