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优先适用约定违约金条款,只有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形下,才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这样做的理由有二:一是充分尊重当事人预先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自由,二是违约金本身优势所在,其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计算上的花费,甚至可避免旷时费神的诉讼程序。
(二)法定损失赔偿额对违约金的适用具有约束性。约定违约金条款生效后,其具体的违约金数额确定还有赖于实际损失额的大小,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进行或升或降的调整。
(三)我国的约定违约金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只有当约定违约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司法机构才可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立法者是允许约定违约金适当高于实际损失额的,此时司法机关无需再进行调整。既然允许约定违约金适当高于实际损失额而适用,那么其高出部分正好体现出约定违约金的惩罚性。
违约造成损害的,若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适用违约金,若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或增加,若未约定违约金的赔偿数额以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能约定最大赔偿限额,只要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其实在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关于违约的处理中,是没有统一规定合同违约责任的赔偿数额的,此时一般是适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的,但是无论如何,即使是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形,在支付违约损害的违约金的时候,也不能超过实际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