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假诉讼参与执行分配是合理的行为吗?
虚假诉讼参与执行分配是不合理的行为。虚假诉讼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构成要件
1、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以虚假事实为根据,依照民事诉讼法想法院提起诉讼。常见的情形是,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自诉、行政诉讼中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刑事自诉或者行政诉讼的,不成立本罪。
2、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本罪的结果要件。
3、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限于严重侵害他人财产,使他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而卷入诉讼过程的,就可以认定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4、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主观责任形式
虚假诉讼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但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想要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以本罪论处。
三、哪些行为构成了虚假诉讼的行为?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虚假诉讼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违法的犯罪行为,这对他人的人身的安全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威胁,因此我国将会对虚假诉讼并参与执行分配的行为以及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犯罪嫌疑人需要对处罚决定严格的遵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