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意见能否告诉被告?
是可以的,刑事案件书面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有着一定的限定条件。
辩护词可以交给当事人。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是律师辩护方案及辩护流程等书面化。根据刑事案件委托关系,当事人有权利知道辩护律师辩护的辩护内容,及时与当事人协商与沟通交流,在此基础上完善和优化辩护方案,也就是说辩护词不是脱离当事人的;案件到了法院,只要不是法定保密的案件,当事人有权利知道案卷材料的内容,及检察院指控的内容,及证人证明的内容,这样才可以让当事人有个及早准备的时间,否则就是刑事法律上的不公平,因为整个过程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都是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而作为被指控的当事人对卷宗材料确实不知或者知道的很少,这是不公平的。
二、写辩护词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被告主体不适格主要是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如果处理不统一,很不严肃,也有损法律威严。此种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辩护意见是可以告诉被告的,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之后,法院认为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的,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身份,资格,权利和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诉讼主体的资格,被称为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不能参与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