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绑架罪和招摇撞骗罪有什么区别?
(一)、立案标准不同
1、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应当立案。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
2、绑架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二)、构成要件不同
1、招摇撞骗罪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构正常活动。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3)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2、绑架罪
(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3)主体。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二、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有什么区别?
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
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构的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这两种罪名使用的行为手段不同,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敲诈勒索罪与招摇撞骗罪在行为特征方面存在差异,前者以威胁或要挟的手段为特征,而后者以诈骗为主;这两种罪名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前者仅限于财物,而后者的获取利益范围很广泛,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非财产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