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判决几天执行完毕?
行政判决几天执行完毕,法律中没有作出限制规定。行政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而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后不起诉的,就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行政诉讼立案材料是什么?
1、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6、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当代的社会目前我们国家关于行政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是有非常明确的说明的,比如说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发生矛盾纠纷,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请求,然而行政诉讼一旦作出之后,那么就必审是需要按照生效的判决内容来履行自身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