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时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合并执行吗?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判罚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刑事案件量刑幅度是怎么样的?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种:
1、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案件减刑是如何规定的?
有期徒刑刑期的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刑事案件同时判拘役或有期徒刑,那么是会直接按有期徒刑来进行执行的,在处理案件时都会按最高的刑期来进行判定,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处理方式就会完全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