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扬州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政策 2023年扬州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政策解读

教育百科2023-07-06 21:04:46佚名

2023年扬州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政策 2023年扬州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政策解读

  2023年扬州市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政策

  扬州市教育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2023年扬州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

  一、全市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 计划214人

  招收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主要是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区域教育总体现代化,为乡村学校培养一批扎根农村、甘于奉献、一专多能、素质全面的本土化的乡村教师。这里所说的乡村学校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外的乡镇、涉农街道和村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

  2023年将安排全市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计划214人,涉及宝应、高邮、江都、邗江和仪征 5个县(市、区),分别由江苏师范大学、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南京晓庄学院、盐城师范学院、淮阴师范学院等5所院校组织培养。培养院校均为国家和省卓越教师培养计划项目学校或高水平大学,办学历史长,办学条件好,培养质量高,毕业生受到中小学校的欢迎。

  二、生源以县(市、区)为单位 “本县报本县”

  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培养层次为四年制本科,培养计划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管理,列入本科高校提前批次,执行相应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定向招生,按志愿填报情况分县(市、区)择优录取。提前批次未被录取的,不影响正常批次志愿填报及录取。本科未完成的乡村定向师范生计划转入培养院校相应专业计划。

  符合国家高考政策、户籍在本县(市、区)的高中毕业生,均可以报考所在县(市、区)的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生源以县(市、区)为单位“本县报本县”,即户籍在有定向培养计划县(市、区)的考生,填报本县(市、区)乡村教师定向志愿。录取的定向师范生,在入学前与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三、到乡村学校工作的 定向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

  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到培养院校办理入学手续。培养院校在乡村定向师范生报到后与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培养期间不迁移户口、不变更户籍、不变更专业。培养院校会同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户籍所在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和幼儿园,围绕培养造就乡村优秀教师的目标,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协同开展培养工作。

  在学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培养院校将情况书面报给学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征得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同意,取消其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资格。具体情形为:

  1.乙方在校期间有3门课程(含教师职业基本功)不及格(不过关)且补考不及格(不过关);

  2.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3.未能按期获取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的;

  4.毕业前未能获得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书的。根据以上情况取消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资格的学生,培养院校正常发放《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报到,按照综合成绩排名,依次选择到有空编空岗的乡村学校任教。综合成绩按培养院校考核成绩30%、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笔试成绩30%、毕业时各县(市、区)组织的定向招聘考试成绩40%方法计算。各县(市、区)确保到乡村学校工作的定向师范毕业生有编有岗。

  四、须在乡村学校任教 并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

  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在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及标准与其他大学生相同。

  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应在乡村学校任教并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

  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申请参军服役时,应先征得生源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解除定向培养协议后(不算违约),方可参军服役,服役后按照有关规定转入相应专业,不再享受乡村教师定向生的相关政策。

  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毕业后应严格按照协议回生源所在县(市、区)乡村学校任教。毕业前以及在服务期间内,不得报考全日制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除外,乙方如录取“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入服务年限,服务年限顺延)。如毕业当年或服务期内报考非全日制研究生,需征得任教乡村学校同意。

  除可参加“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以外,各培养院校其他形式的推免计划、“三支一扶”、选调生等不可安排。鼓励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在职后进行高一级学历(或学位)学习。

  各地严格执行《定向就业协议书》,建立健全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建立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诚信档案。乡村教师定向师范生要严格履行协议,毕业后,如果未到岗任教或者未完成服务期限的,五年内不得报考研究生,未服务的期限内不能应聘江苏省内事业单位,并需缴纳违约金。未按期到岗任教的,违约金为在学期间省财政生均拨款费用的总和乘以1.5;未满服务期限的,违约金为在学期间省财政生均拨款费用的总和乘以1.5除以5乘以未服务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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