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开展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为做好我市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河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冀教师〔201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已毕业人员
1.具有沧州市户籍。
2.持有沧州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注:临时居住证、暂住证、居住证明等均不等同于有效期内居住证,不能替代使用。)
3.驻沧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
2024年应届毕业生,如在认定申请时尚未取得学历证书,需在认定机构完成材料审核之前取得相应学历。
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和在读专升本学生,可在户籍地或学校所在地以本科或专科已毕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
普通高校2年制(3+2)及5年一贯制专科在校毕业年级学生。
非普通高等学校在读人员(如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国家开放大学、网络教育、境外教育等),须毕业后申请认定。
(三)在沧州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二、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须是招生管理部门、省教育行政部门“双向备案”生源)及其以上学历,非师范类毕业生应具备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认定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毕业学历。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应当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纳入免试认定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应当通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三)普通话条件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申请认定语文学科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申请认定小学全科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注:持有小学全科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若从事小学语文学科教学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以上均以取得证书为准。普通话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国家普通话证书全国通用,但部分证书上标注了证书有效期的,以标注时效为准。
(四)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严重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及《河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在我市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五)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流程
具体认定流程详见附件1。
四、时间安排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网上注册申报时间及安排
1.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
第一批次:3月20日9:00至3月31日17:00。
第二批次:6月17日9:00至6月28日17:00。
(2)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通过 “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 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
2.受理范围
第一批次:符合申请条件的社会人员,以及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研究生和在读专升本学生(以本科或专科已毕业人员身份申请认定)。
第二批次:符合申请条件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和未参加第一批次认定的人员。
3.申请人注册信息填报,请参考“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首页菜单“咨询服务”—“操作手册”一栏查询相关信息)。
特别提示: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已开通“全程网办”,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传网办材料,具体操作方法为:点击“教师资格认定信息”栏目旁的“查询报名信息”按钮,通过报名信息右侧“上传材料”链接上传相关认定材料,由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网上审核。
申请人应及时查阅“查询报名信息”栏的“资格认定材料确认情况”和工作人员留言,按要求修改或补充认定材料。
(二)体检
体检时间第一批次时间为3月20日至4月3日,申请人在完成网报后,持贴有与网报同版照片的《河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到指定医院体检(体检医院详见附件2),我市指定医院体检结果全市互认,体检结果留存定点医院。《河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由申请人自行登录“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官网(http://jszg.hee.gov.cn/),在“资料下载”栏按所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下载相应体检表,需A4纸双面打印。
特别提示:备孕人员须完全按体检表内容逐项检查,不可缺项;怀孕人员可免做胸透项目,但需辖区内指定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出具相关医学检查证明。
(三)申请认定、网上审核注意事项
1.申请人网上报名时,认定机构须选择“沧州市行政审批局”并须选择户籍、居住证所在地、学校所在地或现役军人、现役武警驻地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进行网上材料审核确认。
2.网上审核时间为3月20日-4月10日(工作日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网上审核单位详见附件3)。
3.《个人承诺书》无需提前下载,在网报过程中按系统提示在手机端手写签名上传。
4.申请人可在网上审核通过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对信息进行修改。
申请人需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网上审核单位、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工作的,行政审批部门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证书发放
证书发放时间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安排,申请人应及时关注市、县审批局在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发布的通知、公告。(申请人选择邮寄方式的,要在信息填报时,详细填写收件人相关信息,确保所留手机号码畅通)
五、网上审核需上传的材料
(一)基本信息材料
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件原件(上传至户籍证明材料项)。
(二)申请人所属人员范围材料
1.户籍在本市的已毕业人员需要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上传至户籍证明材料项)。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上传至户籍证明材料项)。
3.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如在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如在户籍地申请认定,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上传至户籍证明材料项)。
4.驻沧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驻沧部队(上传至户籍证明材料项)。
(三)学历条件材料
毕业证书原件。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网报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成功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河北省具有办学资质院校开设的中等学历层次幼儿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对学历验证不做要求,只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即可。
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材料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网报系统自动比对核验,无需提交。
(五)普通话条件材料
中国教师资格网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中国教师资格网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网”(网址:http://www.cltt.org/)查询本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相关信息。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遗失补办程序可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在“个人办事”按主题选择“证件办理”子项中查询。
(六)身体条件材料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体检结果由指定医院共享至对应县(市、区)行政审批局核验,申请人不需提交,体检结果当次有效)。
(七)无犯罪记录证明
(1)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
(2)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河北省教师发展与资格认定事务中心联系出具。
(八)其他材料
1.个人近期白色免冠无头饰正面一寸证件照片(系统上传即可)。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须提交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上传至其他材料)。
申请人在以上任何环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的,一经查实,自发现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其他须知事项
(一)申请人同一自然年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成功申请后的当年在全国范围内不能再申请第二种教师资格。
(二)禁止学校或任何机构替代报名,对违反规定而影响本人申请教师资格的,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关注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局网站、公众号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附件:1.沧州市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
2.沧州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定点医院
3.沧州市教师资格认定网上审核确认点
4.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公众号二维码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一 附件二 沧州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定点医院序号 县(市、区) 医院名称 1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 黄骅市中医医院、沧州渤海新区中捷医院、沧州市南大港医院、渤海新区人民医院(港城区) 2 任丘市 任丘市人民医院 3 河间市 河间市人民医院、河间市中医院 4 泊头市 泊头市医院 5 肃宁县 肃宁县人民医院 6 献县 献县中医医院 献县人民医院 7 吴桥县 吴桥县人民医院 8 东光县 东光县医院、东光县中医医院 9 南皮县 南皮县人民医院 10 青县 青县中医医院 11 沧县 沧县医院 12 孟村县 孟村回族自治县医院 13 盐山县 盐山县人民医院 14 海兴县 海兴县医院 15 沧州市区 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二医院本部体检中心)、沧州市人民医院医专肿瘤院区健康管理中心
附件三
沧州市教师资格认定网上审核确认点
序号 | 现场确认点 | 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行政审批局 |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行政审批局一楼东厅文教卫生科(黄骅市渤海西路101号) | 5608711 |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行政审批局(港城产业园区) | 原沧州渤海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临港区产业园人民街西神华路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受理6窗口 | 5768021 | |
2 | 任丘市行政审批局 | 任丘市会战北道明珠小区西侧行政审批局一楼综合受理科 | 2293828 |
3 | 河间市行政审批局 | 河间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查股咨询窗口2(河间市团结北大街49号) | 7578010 |
4 | 泊头市行政审批局 | 泊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投资项目科 | 8061620 |
5 | 肃宁县行政审批局 | 肃水路41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西区二楼社会事务科 | 5015392 |
6 | 献县行政审批局 | 献王大道56号(政务服务中心大楼)三楼 | 6011322 |
三楼4号综合受理窗口 | |||
7 | 吴桥县行政审批局 | 腾辉商厦生活广场五楼(西门乘电梯直达)综合受理科 | 7271317 |
8 | 东光县行政审批局 | 东光县东升路紫御华府对面(政务大厅B区) | 7891997 |
9 | 南皮县行政审批局 | 南皮县将军西路北侧(第三中学对面)南皮县行政审批局二楼 | 8850920 |
10 | 青县行政审批局 | 青县新华西路198号,青县政务服务中心东门一楼J13-J16窗口 | 7613109 |
11 | 沧县行政审批局 | 沧州市新华区海丰大道中段彩龙国际西门北侧 | 3054756 |
12 | 孟村回族自治县行政审批局 | 孟村回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7号窗口(朝阳大街西段原体育馆) | 8523085 |
13 | 盐山县行政审批局 | 盐山县福安路与千童大街交汇处西北角,千童公园北,二楼文教卫生组 | 6092006 |
14 | 海兴县行政审批局 | 海兴县海兴路兴融街十字路口北100米行政审批局2楼大厅审批三室A12号窗口 | 6619093 |
15 | 沧州市运河区行政审批局 | 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E岛 | 2130331 |
16 | 沧州市新华区行政审批局 | 新华区永济东路29号新华区行政审批局 | 7580966 |
17 | 沧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 沧州经济开发区九河东路30号审批二科 | 5508236 |
附件四
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