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天津市和平区2021年公办小学学位办理指南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2、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7号)
3、《市教委关于做好2021年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申请条件
1.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的非天津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
2.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需要在和平区接受教育,且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的适龄随迁子女;
3.2021年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4.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为天津市和平区。
三、咨询电话
27121337
四、预约时间及方式
2021年4月12日上午8:00-5月14日下午17:00电脑登录https://base.edu-dc.cn(不支持手机、平板等移动设备访问),通过用户注册、填报信息、上传报名材料等程序进行预约登记,经审核通过后下载打印填报凭证。
五、现场验证材料须知(现场验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随迁人员及子女有效期内的天津市和平区居住证(原件)。
2.居住证持有人(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原件)。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子女在天津市和平区合法居所的证明(原件):
①居住在自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明;
③居住在租赁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在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解放南路376号)开具适龄儿童父母双方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记录查询结果》,需在天津市有0套不动产。
4.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市和平区的务工就业证明(原件):
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和平区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注:社会保险需同时缴纳天津市和平区养老及医疗保险连续一年以上(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或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
5.天津市或原户籍地卫生部门签发的随迁子女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
六、备注
1.申请转学学位的,还需提供现就读学校全国学籍号。备注:六年级不转学。
2.在天津市已取得户口(含蓝印户口、集体户口)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申请学位,在其他区县已购买自有住房的请到购房区县申请学位,区教育局及相关单位将联合审验相关材料。
3.申请人持填报凭证及以上五项证件材料按照通知时间及地点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区教育局将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天津市和平区公办小学就读。小学将于2021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通知申请人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