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省级示范幼儿园 490 元/生·月、省级一类幼儿园 410 元/生·月、省级二类幼儿园 350 元/生·月、省级三类幼儿园 230 元/生·月,实行寄宿制的,保教费标准按同类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的 1.2 倍执行。
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区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及其他自收自支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不超过同类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就读的民办幼儿园,向外籍人员子女收取费用,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
二、全区各类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如按季度或学期收取,须征得家长同意。
幼儿园因自身原因及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停课的,不得收取停课期间的保教费、住宿费,已经收取的予以退费或抵顶后续收费,具体退费金额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停课期间工作日天数计算。停课期间,确需幼儿园看护幼儿的,保教费、住宿费按当月工作日日均收费标准和看护天数收取。
幼儿入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除外)后退转园及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退费政策。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当月 15日前(含15日)办结退转园手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50%退费;15日后办结退转园手续的不退费。因幼儿方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入园,30天内连续不在园时间不满15天的不退费;连续不在园时间满15天不满30天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15%退费;连续不在园时间满 30天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标准的30%退费。
三、全区各类幼儿园,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其他服务性收费,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和收退费事项。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全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施收费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保教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应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六、全区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七、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