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学年升一级。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在后台统一进行,时间为每年8月10日24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一般不允许跳级。
个别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过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跳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动。升入毕业班及毕业班学生不予跳级。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留级申请,经学校核办,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准予留级。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班学生一律不留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