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8月10日9:00至8月22日23:00
2、网上缴费时间:8月10日9:00至8月23日23:00
3、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10月13日9:00至10月22日9:00
二、考试安排
图源于银川人社
2023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采用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打印准考证、考后现场资格审核确认。
三、报考条件
1、申报执业药师资格参加全部科目(考全科)考试的条件。根据《制度规定》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2、申报执业药师资格免试(免两科)条件。除具备报考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2)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技师、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3、学历(学位)证书的要求。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是指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的学历、学位,应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凭证,只取得肄业证书、结业证书不能报考。大专及以上的学历和学位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颁发的学历或学位证书。
报考条件中的“第二学士学位”,是指根据《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87)教计字105号),在大学本科毕业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攻读且取得的列入国家第二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的学士学位,在层次上属于大学本科后教育。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跨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的“双学位”或一个本科学习阶段获得中外合作办学授予的“双学位”“联合学位”,不属于第二学士学位。
4、“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的界定。报考条件中要求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对照学科目录来界定。
图源于银川人社
5、“相关专业”的界定 。报考条件中“相关专业”的界定,在《制度规定》《考试办法》实施过渡期内,参照《关于发布2015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31号)执行。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包括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和相关专业,其中列入报考专业参考目录的、“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以外的专业,属于报考专业要求中的“相关专业”,详见《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专业参考目录》。
6、“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界定。报考条件中“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限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领域和执业范围内的工作,即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和药学服务工作。医师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护士的护理工作,医药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化妆品销售工作,不等同于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取得临床医学、中医学类、护理学类专业学历、学位的,如果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且满足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要求,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如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医师活动或从事护理工作,则不符合“从事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报考要求。
7、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方式。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
报考人员从事的非药学、非中药学工作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未取得毕业证书前的实习经历不计入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国外工作经历不计算为报考条件要求的专业岗位工作年限。
取得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第一学历并参加工作,再以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后取得的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报考的,可累计取得第一学历至报考年度期间的实际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年限。超过半年的脱产学习时间不计算为专业岗位工作年限,脱产学习前后的实际专业岗位工作年限可累计。
8、港澳台居民报考规定。港澳台居民可以报名参加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参照《制度规定》办理。港澳台居民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报考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网上报名
在报名时间内报考人员可登陆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https://www.nxpta.com)“网上报名”栏目,进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系统不间断接受报考人员预报名。报名系统只接受工作地或居住地在宁夏的报考人员报名。
五、现场核查
以下人员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网上报名结束前到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或撤回承诺申请的;
3.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根据报考级别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单位工作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工作年限等材料之一);
六、特别提醒
以下人员须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网上报名结束前到各市人事考试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1.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或撤回承诺申请的;
3.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
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报考人员根据报考级别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
1.学历证明;
2.学位证明;
3.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单位工作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工作年限等材料之一);
七、考后资格核查
考试成绩发布后,成绩合格拟取得证书的人员请及时关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发布的公告。考后资格核查采取对成绩合格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虚假承诺的报考人员,宣布考试成绩无效,不予退还报名费,追究不实承诺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理。
对“使用告知承诺制”报考并且学历证书网上自动核验通过的被抽查人员,须持符合报名条件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单位工作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岗位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之一),在规定时间内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人事与老干部处),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28号,电话:0951-6024459,进行考后资格核查,过期未进行考后资格核查的视为放弃拟取得资格。
八、咨询电话
考试机构报名事项咨询电话(工作日)
1.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0951)12333、5099130、5099163(技术咨询)
2.银川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0951)5555751、5555752
3.石嘴山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0952)2012599
4.吴忠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
(0953)2033664
5.固原市人事考试和人才交流中心
(0954)2662806
6.中卫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0955)706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