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2023年秋季中小学收费情况表 |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学期) |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 备注 |
课后服务收费 | 市属学校按文件标准(榕发改规〔2023〕1号)收取,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关于福州市市属、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发改规〔2023〕1号) | 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农村(公办)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学期) |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 备注 |
代办:自愿就餐的伙食费 | 无统一收费标准,根据学生自愿消费情况收取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 | 1.中小学代办项目,学校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课本费、免作业本费、免寄宿生住宿费。 |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城区(公办)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学期)(元/月) |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 备注 |
代办:1.校服;2.社会实践的食宿费;3.自愿就餐费 | 1.校服按统一中标价格购买 2.食宿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3.午餐费按自愿消费额收取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 | 1.中小学代办项目,学校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2.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课本费、免作业本费、免寄宿生住宿费。 |
普通高中(公办)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学期) |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 备注 |
学费 | 950 | 《关于调整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榕价〔2005〕费40号) | 一级达标校 |
900 | 二级达标校 | ||
800 | 三级达标校 | ||
720 | 五区未定级学校 | ||
600 | 县(市)城关未定级校 | ||
400 | 连江、罗源、闽清县农村未定级校 | ||
350 | 永泰农村未定级学校 | ||
寄宿生住宿费 | 150 | 《关于修订福州市中小学代办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教计〔2000〕62号) | 城区。个别学校若另有调高,以发改委专门批复为准。 |
120 | 农村。个别学校若另有调高,以发改委专门批复为准。 | ||
代办:课本、簿籍、列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国家课程社会实践、体检、看电影、在学校食堂就餐的伙食费等6个项目 | 按实际金额代收代付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 | 1.中小学代办项目,学校应按照上级文件规定,“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 2.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公办)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学期) |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 备注 |
住宿费 | 250 | 1、普通宿舍:闽价费〔2007〕75号 2、学生公寓:闽价费〔2012〕567号 | 1、250元为学生普通宿舍收费标准;2、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另分五档计价,分别为300元、400元、450元、500元、600元。以发改委批复为准。 |
代办:1、教材费;2、新生入学体检费 | 按实际金额代收代付 |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 | 1、开学时按市发改委限价或实际价格预收款;2、一事一收,按学期或按月结算,多退少补,不得盈利;3、军训只收取伙食费。 |
民办学校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元/学期) |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文号) | 备注 |
学费 | 按发改委批复 |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 | |
住宿费 | 按发改委批复 |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 | |
课后服务收费 |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参照文件(榕发改规〔2023〕1号)执行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关于福州市市、在榕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榕发改规〔2023〕1号) | 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
代办:课本、作业本 | 按实际金额代收代付 | 参照公办同级别学校 | 其他代办费参照公办同级别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