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学年海宁市幼儿园招生须知
一、招生辖区及对象
1.2024学年全市幼儿园划分为13个招生辖区
市属幼儿园、硖石街道中心幼儿园、海洲街道中心幼儿园、海昌街道幼儿园、马桥街道幼儿园、许村镇幼儿园、长安镇幼儿园、周王庙镇幼儿园、盐官镇幼儿园、斜桥镇幼儿园、丁桥镇幼儿园、袁花镇幼儿园、黄湾镇幼儿园。
2.小班招生对象:在招生辖区内落户籍或监护人(一般指父母,下同)购房、经商、务工的幼儿,出生日期为2020年9月1日~2021年8月31日。
二、招生类别及录取批次
1.招生类别
A类生:新生户籍和“有效房产”在同一招生辖区内,即“双证生”。
B类生:新生户籍或新生本人、监护人的“有效房产”在招生辖区内。
C类生:新生监护人在招生辖区内经商、务工。
备注:(1)新生户籍落户地址为农村自建房,户主是新生监护人或祖辈的,无论自建房是否已办理产权证,均属于户籍所在招生辖区的“双证生”(不包括跟户主其他关系的挂靠户籍)。如用其他“有效房产”申请就读幼儿园,则属于B类生。
(2)“有效房产”是指具有合法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的城镇商品住宅房,房产用途标注为“住宅”或“商住”;房产所有人为新生本人、监护人(一般指父母,下同)或祖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下同);新生和监护人跟其他人共有的房产,新生和监护人须持有51%及以上的份额;祖辈跟其他人共有的房产,祖辈须持有51%及以上的份额。房产所有人为新生祖辈的,须新生和监护人在招生辖区内均无其它房产,且新生户籍落在此房产内。新生本人及监护人与祖辈共同共有房产、份额各为50%的,如新生本人和监护人在招生辖区内均无其他房产,且新生户籍在此房产内的,可认定为祖辈“有效房产”。新生监护人的直管公房、廉租房,能提供有效证明,且新生和监护人在招生辖区均无其它房产的,等同于“有效房产”。
(3)城镇商品住宅房被政府征迁的,政府拆迁安置房协议视作“有效房产”。因安置房未交付不能迁入新生户籍的,如新生户籍在拆掉旧房内,视作新生户籍和“有效房产”在同一地址。
2.录取批次
材料审核通过的新生,如申请人数未超出幼儿园招生计划,全部录取;如申请人数超出招生计划,则按“招生类别”先后录取;如同一类别无法全部录取,则按“录取批次”先后录取;如同一批次无法全部录取,则按主要报名材料的办理时间先后录取(房产证、户籍落户、营业执照、社保缴纳)。具体以各招生辖区上报教育局审核后发布的《招生方案》为准。
A1:新生户籍和“有效房产”在同一地址(以同一小区为准),“有效房产”为新生本人和监护人所有;村户籍的“双证生”。
A2:新生户籍和“有效房产”在同一地址(以同一小区为准),“有效房产”为新生祖辈所有。
A3:新生户籍和“有效房产”在同一招生辖区内的不同地址,“有效房产”为新生本人和监护人所有。
B1:仅新生户籍在招生辖区内(指挂靠户籍)。
B2:新生本人和监护人的“有效房产”在招生辖区内,新生户籍在海宁市其他招生辖区。
B3:新生本人和监护人的“有效房产”在招生辖区内,新生户籍在海宁市外。
C1:新生监护人在招生辖区内经商或务工,新生户籍在海宁市其他招生辖区。
C2:新生监护人在招生辖区内经商或务工,新生户籍在海宁市外。
C3:新生监护人或祖辈在海宁市落户籍、购房、经商、务工、具有海宁市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等。
备注:(1)C1和C2的监护人经商以持有的作为法人的营业执照为准,务工以单位缴纳社保和签订劳动合同为准。C3不参加网上报名,由幼儿园根据本园招生情况进行现场登记报名。
(2)新生户籍、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营业执照、社保缴纳等证件材料取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2024年3月31日。超出截止时间的,录取时排在“招生类别”同一类中的所有新生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