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霸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焚烧秸秆、垃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秸秆、垃圾露天禁烧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维护我市大气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通告要求,杜绝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监督举报电话:
生态环境局 12369
开发区 7213093
胜芳镇 7617542
霸州镇 7212494
南孟镇 7291076
煎茶铺镇 7415211
信安镇 7451093
堂二里镇 5680601
扬芬港镇 7573042
王庄子镇 7435619
岔河集乡 7311040
康仙庄镇 7261290
东杨庄乡 7376040
东段乡 7511003
裕华街道办 7215177
辛章办 7538154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