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性质
普通高中音乐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为合格性考试,其成绩是高中学生毕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考试内容与要求
普通高中音乐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统领,依照《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2017年版)的内容标准,重点考查学生在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和文化理解三个方面的素养和能力。根据音乐学科特点,普通高中音乐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测评体系分为“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部分,过程性评价成绩占40%;终结性评价成绩占60%,两项相加后总分为100分。最终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总分获60分及以上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得分四舍五入。
具体要求见下表:
其中终结性评价的测试范围依据《音乐鉴赏》的教材内容进行命题,并适当兼顾本地区艺术特色和现代艺术成就。
说明:学生高中阶段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音乐活动情况可作为加分项(国家、省、市、区级展演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校级展演加1分。可累加,相同项目以最高级别计分,总分不超过10分)。社会艺术考级、非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艺术竞赛(活动)证书和名次不作为加分依据。
二、考试组织
1.依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每个高中学生在音乐课程中须获得3个必修学分。过程性评价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学期,终结性评价一般定于第三学期末举行。
2.过程性评价学校依据学生日常课堂表现、艺术活动参与情况给出分数。
3.终结性评价由市统一命制试卷,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连线题等,其中基于音乐听力的试题不少于试卷总分值的50%,考场需配备必要的音响播放设备。学生开卷作答。考试时长为40分钟。
4.对少部分学生在本学科的相关技能或选项中有优异或突出水平的,应根据申请给予加试或综合评判,确实水平优异或突出的应给予真实记录并呈现在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之中。
四、试卷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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