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残疾人政策衔接
(一)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二)既符合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条件,又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择高享受。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重度残疾儿童可自愿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按择高原则进行政策衔接,不重复享受。
各地民政、残联应当加强信息比对,原则上不得新增尚未明确的政策衔接要求。已细化的政策衔接要求,如与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及时、稳妥、有序进行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