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关于调整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徂汶景区医疗保障工作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直及省属驻泰公立医疗机构:
为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促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31号)文件精神,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调整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见附件),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调价项目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根据调整价格同步调整支付标准。
三、附件中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做出调整,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确保政策严格按调整时间顺利实施。
四、各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