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得申报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得申报:
1. 当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2.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3. 近五年,年度考核不合格1次以上或被单位通报批评者;
4. 任现职以来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5. 受到党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者;
6.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被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 正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1.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出色完成班主任、辅导员或主持辅导社团等工作任务,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 深入系统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学艺术精湛,业绩卓著,形成独到的风格。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研究、教学方法创新和课程改革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并广泛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在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4. 在本学科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学科教育教学专家。
5. 具备良好的现代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并在实际教学,教科研活动中取得显著应用效果。
6. 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6年以上。持后取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
7. 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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