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有轨电车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市区有轨电车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2.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交通,是指以电力驱动,沿敷设的固定轨道行驶的公共客运系统。
3.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设施,是指与有轨电车交通有关的轨道、高架线路、桥梁、车站(站台)、列车、车辆段(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机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保障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的相关设施。
4.本办法所称有轨电车车道包括专用车道和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是指敷设有固定轨道,使用路缘石、隔离栏或标志标线等将有轨电车与其他车辆、行人隔离,只准许有轨电车通行的车道。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是指敷设有固定轨道,供有轨电车通行,其他车辆可以借道行驶的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