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犯受贿罪刑满后再当副院长,院方回应

社会热点2023-07-08 23:01:01佚名

院长犯受贿罪刑满后再当副院长,院方回应

日前,网友李先生反映,曾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贿赂获刑两年的原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院长阳某,如今已通过招录担任浏阳市集里医院副院长。李先生质疑,阳某获刑后再次担任公立医院领导不符合相关规定。


浏阳市集里医院(浏阳市眼科医院)官网截图

记者查阅浏阳市集里医院(浏阳市眼科医院)官网发现,确有一位名为阳某的副院长。

先被聘为临时工,之后当上副院长

一位曾与阳某共事四年的医护人员向记者证实,“阳某此前确因受贿罪获刑两年,缓刑两年。后来因违纪被开除党籍,2004年2月被大瑶镇中心医院辞退。后来到集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了主治医师。身份是临时工。”


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12月出具的信访回复函

李先生向记者展示的一份浏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12月出具的信访回复函也证实了上述工作人员的说法。


法院出具的文件

根据浏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3月10日出具的文件显示,2002年14日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刑字【200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历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阳某2001年10月利用其担任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与醴陵市沪鸿医院医疗器械合作经营部的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的量刑情节。

经公开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考虑被告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全部赃款,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阳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称,阳某被辞退后当年又与集里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此外,一份浏阳市卫生健康局5月17日回复的《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也称,2004年2月阳某因犯受贿罪被辞退,当年5月进入集里街道卫生院工作,其聘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



浏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李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部分)

对于上述多部门的回应,李先生表示并不认可。他告诉记者,“阳某当初聘用为集里医院的临时工确实可以,但如今他已经是集里医院的副院长,被双开的人可以担任公立医院的管理层吗?”

带着疑问,记者联系到浏阳市卫生健康局,一名工作人员回应称,“是值班人员,不了解情况,请发函或者见面采访。”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则回复称,“请联系集里医院。”集里医院院办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不清楚此事。随后,记者先后多次拨打集里医院院长办公室主任电话均提示“正在通话中”。记者更换手机号码后再次致电,该办公室主任回应称,“他的任命程序不归我们医院管,是组织任命的。”

针对此事,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刘云芳律师表示,公立医院属于事业编制,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刘云芳认为,该院长在原单位犯罪被判处缓刑,原单位给予其开除处分。对于被判处缓刑的人,事业单位不应该予以聘用,这位院长就不能在新的事业单位就职,更不能担任副院长职务。“如果只要求涉嫌犯罪的事业单位开除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员工,而员工还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就职,这就违背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的初衷。没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实施惩戒,达不到应有的刑罚效果。”刘云芳说。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延伸阅读

医院院长刑满后再当副院长 媒体:这职位就非他不可吗

极目新闻消息,日前,网友李先生反映称,曾利用职务之便在业务往来中非法收受贿赂、获刑两年的原湖南省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院长阳某,如今已通过招录,担任浏阳市集里医院副院长。李先生质疑,阳某获刑后再次担任公立医院领导,不符合相关规定。记者查阅浏阳市集里医院(浏阳市眼科医院)官网发现,确有一名名为阳某的副院长。(据7月8日新黄河)

据多方信息证实,阳某在2002年10月14日,因受贿罪获刑两年,缓刑两年,于2004年2月被大瑶镇中心医院辞退,但却于2004年5月进入集里街道卫生院工作,并签订了聘用合同,空窗期只有3个月,这个再就业速度,对于普通人而言都是非常“高效”了,可见,违法犯罪虽然让阳某失去了领导职位,没有了党籍,却丝毫没有影响他在医疗系统继续工作赚钱,让人不禁疑惑,阳某究竟是一位多么让人无法舍弃的人才?

而浏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5月17日对举报人出具的《信访事件处理意见书》称,阳某被辞退后,当年又与集里医院签订聘用合同,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这回复可以说是完全没有回到点子上。

首先,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是一个很模糊的说法,犯了罪判了刑的人,刚被开除立刻就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究竟符合当时哪一项政策规定,又是否符合现在的政策规定,都没说清楚,如果按照201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像阳某这样的情况,事业单位就不应该予以聘用,否则,开除的处分就没有任何意义。那么,有了新的规定,为何不按新的规定执行?

再者,开除党籍并开除公职,是很严肃、很严重的政务处分,领导干部被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后,其社会声誉往往会受到严重影响,公众会对其不可避免地产生负面印象,不信任其职业道德和公共服务能力,而阳某刚被辞退3个月,立刻又在医疗系统事业单位就职,是不是也太不把政务处分和群众看法当回事了?是不是有钻政策漏洞的嫌疑?

更关键的是,举报人的举报重点在于,随着时过境迁,曾违法犯罪的阳某,已经从当年街道卫生院的临时工,变身为如今的公立医院副院长,这种“不拘一格降人才”的提拔方式,让人无法理解:这个领导职务就非他来干不可了吗?当地医疗系统就找不到德才兼备、清正廉洁、没有“带病”的干部候选人了?

并不是说,一个人曾经违法犯罪,这辈子就不能再从事专业工作了,阳某如果真能改过自新,利用医学知识继续救死扶伤,的确也应该给他一个机会。但如果说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被“双开”后,通过“临时工”身份“洗白”,然后避一避风头,熬一熬资历,就能东山再起,继续担任管理职务,这符合普罗大众对惩恶扬善、反腐倡廉的正义期待吗?这对那些勤勤恳恳做事、清清白白做人的医疗工作者又公平吗?

事件被曝光之后,当地各个部门,涉事医院都没有给出一个合理合法的答复,而是逃避回应,互相推诿,要么联系不上,要么不了解情况,要么表示“不归我们管”,但依据相关规定,干部选拔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要经得起监督,更要对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负责,一有质疑就一味逃避,只会更让人觉得“有问题、有猫腻”。

纪律处分的执行,是执纪监督的“最后一公里”,如果在执行上玩花招,大开一路绿灯,大搞“曲线提拔”,政务纪律的严肃性就会受到极大的伤害,也很难发挥惩戒和震慑的作用。

建议当地不要再掩耳盗铃,纪检监察机关要迅速介入,实事求是厘清责任,依纪依法严肃追责,别让政务处分沦为“空谈”,更别让干部选拔成为“私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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