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项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至45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所享受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6条的规定,因工致残职工还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工亡职工亲属所享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各项赔偿的具体标准
工伤职工
(1)医疗费
具体费用:因工伤而诊疗、住院、药品等费用
赔偿标准: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进行支付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2)康复费
具体费用: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3)伙食补助费
具体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
赔偿标准: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约15元/人/天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4)交通、食宿费
具体费用: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赔偿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湖北省赔偿标准: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为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费:15元/人/天;住宿费:150元/人/天 (供参考)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5)辅助器具费
具体费用: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赔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
赔偿机构:工伤保险基金
(6)停工留薪期工资
具体费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赔偿标准:按照原工资福利,按月支付;时间不超过12个月,情况严重,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赔偿机构:用人单位
(7)生活护理费
具体费用:住院停工留薪期间的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和评定伤残后需要生活护理的费用
赔偿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赔偿单位:前者由用人单位负责,后者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具体费用与赔偿标准如图:
赔偿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9)伤残津贴
具体费用与赔偿标准如图:
赔偿单位:一至四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五、六级伤残由用人单位负责
(10)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具体费用与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赔偿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1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赔偿单位:用人单位
另外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
①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
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
③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职工
(1)丧葬补助金
赔偿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武汉外其他地区为6795元/月×6月=40770元。
赔偿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赔偿单位:工伤保险基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赔偿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49283元/年×20=985660元(23年1月17日更新)
赔偿单位:工伤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