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1年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20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前30的限上零售业企业,2021年年营业额排名全市前20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前10的限上餐饮业企业,分别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餐饮业
1.以企业2021年全年较2020年同期净增加的营业额进行奖励:5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1000万元、10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2000万元、20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3000万元、30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50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5000万元,分别发放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消费券。
2.对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新入库的餐饮业企业,2021年全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10且全年实现正增长的,发放5万元消费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