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如下: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4、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