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文艺创作扶持项目
1. 申报条件:电视剧、电影、纪录片、广播剧、动画片类别的申报扶持项目须在我省备案,完成剧本或分集大纲,未正式播出或公映;舞台艺术等类别的申报扶持项目已完成剧本或大纲,未公开演出;文学类别的申报扶持项目已完成创作大纲或全部书稿20%及以上的章节,未正式出版;文艺评论类别的申报扶持项目提供详细的研究方案。
2. 申报主体:各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统一进行申报,县直属文化、新闻单位由单位直接申报。申报主体须拥有项目各类奖项申报权。
3. 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审年度。申报人在该年度内取得奖励申报资格条件的,应在次年4月底前及时进行申报,隔年度不得申报。
4.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要求并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当地项目申报主体申报,由当地项目申报主体筛选审核后上报评审办。
5. 申报材料:立项申报表、内容大纲、项目策划书(文艺理论评论研究方案)等书面材料一式各8份,有剧本的需提供剧本2份,同时提交刻有全部申报材料的电子稿(CD格式光盘或U盘)1份;动漫类申报项目还需附DVD格式片花2份;已在我省备案的影视、动漫、纪录片类项目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作项目要附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立项权、奖项申报权归属于磐安县)。
(二)文化文艺精品和文化文艺人才奖励
1. 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评审年度。申报人在该年度内取得奖励申报资格条件的,应在次年4月底前及时进行申报(以发证日期为准,因主办方逾期发出书面证书的,可凭相应证明材料申报),隔年度不得申报。
2.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和个人根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附上真实完整有效的获奖文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或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上报评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