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保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自2021年2月1日起,保定市清苑区全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域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指在保定市清苑区全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即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三、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保定市公安局清苑区分局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区原有相关文件及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