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宜昌城区停车秩序管理的通告(第17号)
随着城区道路交通逐渐恢复,因占道停车引发交通拥堵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宜昌城区停车秩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包括社会公共停车场、小区停车场、单位内部停车场等)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的,应当按施划的箭头方向有序停放。严禁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上、单位或者小区出入口以及消防应急通道内停放。
二、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靠应当紧靠道路边缘即停即走,驾驶人不得离开驾驶室,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设置有禁停标志或者施划有禁停标线的路段、安装有隔离设施(包括交通护栏、绿化带等)的路段停靠;
(二)严禁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
(三)严禁在公汽站、加油站、急救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
(四)严禁在人行横道线、施工路段停靠。
三、街道、社区(村)、小区物业应当严格执行“健康码”绿码通行制度,引导司乘人员凭“健康绿码”有序进出,不得以无车辆通行证为由阻拦车辆进出小区或停车场。
四、宜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原核发的《宜昌城区疫情防控期间车辆通行证》、《宜昌城区疫情防控期间客车通行证》即日起作废。
五、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通告,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交警部门、城管部门将依法处理;阻碍执法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