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烟台市高速公路区间测速设备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烟台高速公路行车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烟台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辖区复用8套区间测速设备:
1、荣乌高速106Km+000m至118Km+600m双方向,
2、荣乌高速221Km+800m至232Km+000m双方向,
3、威青高速139Km+100m至159Km+000m双方向,
4、烟海高速065Km+000m至075Km+800m双方向;
重组11套区间测速设备:
1、荣乌高速151Km+100m至164Km+150m双方向,
2、荣乌高速311Km+000m至335Km+580m双方向,
3、威青高速095Km+000m至113Km+300m青岛方向,
4、沈海高速430Km+830m至442Km+000m双方向,
5、沈海高速475Km+700m至495Km+100m双方向,
6、蓬栖高速003Km+000m至015Km+750m双方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第十六条之规定,现集中向社会公示。
各区间测速设备执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9月21日。
烟台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