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区禁止露天烧烤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质量,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提高城市居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城区禁止露天烧烤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东至首阳山路,南至宝通街,西至北海路,北至英轩街。(禁止区域包含上述四条街道)
二、在上述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内,禁止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禁止店外摆放烧烤炉具、经营设备、桌椅板凳、落地式灯箱广告牌和悬挂有烧烤等字样的灯串广告。
三、各烧烤经营业户必须安装油烟收集和净化装置,并定期进行清洗维护(至少保证每季度清洗一次),保持正常运行,油烟达标排放。对露天烧烤食品、占道经营、不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虽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不正常使用超标准排放油烟的,县综合执法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将录入全县信用“黑名单”。
四、对露天烧烤行为,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电话:6288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