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二、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
2、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7、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
8、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9、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
10、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注:人员类别代号,填表时填代号即可。A、大龄失业人员;B、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C、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D、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E、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F、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G、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H、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I、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J、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