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实施时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处罚规定:
1、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或者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投放人未按照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3、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发现交付收集、运输、处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告知投放人、责任人或者收集、运输者,要求其按规定分拣后分类交付;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其他处罚规定
分类标准: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