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控制噪声污染,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全面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全区行政区域内(含城镇、农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三、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制止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视情给予奖励。
四、对违反规定,生产、储存、销售、燃放、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区域进行排查清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本通告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泰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