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商业贷款。逾期不予贴息。个人借款人在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后,在其它单位实现就业或参加社保的应当退回创业担保贷款,并不予贴息。
个人贷款需申报材料:申请人按要求持身份证、户口本、人员类别证明、营业执照副本(以上材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