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置,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并主动到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上报。对存在排查与监管不力等失职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查处。
五、严禁各级党员干部、政府公职人员及村(社区)干部参与、从事、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决不姑息。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或者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根据实际情况依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
县应急管理局:0538-2855939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538-2821906
县公安局:0538-2075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