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11月3日消息,昨日晚间,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乡胖东来生活广场”)在“新乡胖东来大胖”微信号上发布声明称,有关媒体出现了一系列关于“花96万托人买茅台80万打水漂,女子起诉胖东来”的视频,视频内容与事实不符,对胖东来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胖东来称,张某某向胖东来打款96万货款购买飞天茅台酒和胖东来家园卡,后魏某某凭借转款凭证提走了货物。随后张某某对胖东来提起了诉讼。
红星资本局就此采访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方表示张某某与胖东来的案件正在审理中。
对于“如何确认转款人与提货人是同一人”“如何避免第三方拿了转账人转账信息私自提货的情况”,胖东来多位工作人员均未正面回应,记录了红星资本局的联系方式并表示随后会回应。截至发稿,未收到更多有效回应信息。
胖东来超市入口 图自视觉中国
消费者96万元钱货两空提起诉讼
胖东来深夜回应
据新乡胖东来生活广场声明,近期,有关媒体出现了一系列关于“花96万托人买茅台80万打水漂,女子起诉胖东来”的视频。
红星资本局查阅相关视频,发现河南广电《都市报道》节目报道中李女士的遭遇与张某某事件雷同。
据该节目,李女士称其在4月底认识了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的“大客户”魏某某,并通过魏某某给胖东来付了96万货款,准备进一批“飞天茅台”,款项是分前后两次转到了超市的对公账户,且有支付凭证。对于找“大客户”魏某某的原因,李女士表示,像“飞天茅台”这类贵重的物品,胖东来超市一般不对外出售,只有他们的“大客户”才有购买权限。
据李女士,前段时间,魏某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她自己去找胖东来超市取货却被拒绝,其要求退款也被拒绝。“现在我们的钱在胖东来生活广场的对公账户上。但是胖东来一不给我们货,二不退款,所以我们起诉了胖东来。”
李女士称案件目前暂时休庭,需要继续提供证据。据李女士,胖东来方律师表示,李女士的货款当时的确打进了对公账户,80多万货款被魏某某拿着支付凭证兑换成酒或购物卡直接给取走了。“80多万货款,我们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不翼而飞了。为什么魏某某可以直接拿着支付凭证,去胖东来把我们的钱取走?”
对于相关系列视频,胖东来生活广场在声明中回应称:视频内容与事实不符,对胖东来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声明称,视频中接受采访的人为李女士,并非该案的诉讼当事人,与新乡胖东来之间不存在案涉款项的纠纷。“张某某(该案原告)自始至终均没有与胖东来工作人员取得任何联系,而是委托给了魏某某进行交易,作为交易的相对方,新乡胖东来已向魏某某交付足额货物,完成了交货义务,不存在视频中李女士所称的胖东来推脱责任的行为。”
胖东来称,该案原告张某某在两次转款(中间间隔十二天)时,对魏某某提走货物的行为知情且认可。从始至终,李女士均未和新乡胖东来有任何联系,新乡胖东来的交易相对方一直都是魏某某,与李女士并没有直接关系。
视频中李女士提及的魏某某作为本案纠纷的关键对象,已经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原告应通过公安机关找魏某某主张其权益,而不是将矛头指向胖东来。由于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最终结果以警方侦查和法院判决为准。
红星资本局多次致电新乡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新乡市公安局卫滨分局欲咨询魏某某所涉案件详情,但电话均为忙线,无法接听。
胖东来声明 图自“新乡胖东来大胖”微信号
纠纷疑云:转账人和提货人不对应能提货吗?
买卖合同双方主体到底是谁?
对于李女士所说的大客户及魏某某身份,红星资本局咨询胖东来烟酒业务、服务台工作人员,对方表示并没有大客户这一说法,也没有大客户有特权买茅台的情况。“所有人都一样能来买茅台。没有代买代销。”工作人员称。
胖东来烟酒业务多位工作人员表示,转款后想要提货,公对公转账的话,经办人需要带上身份证,提供公司的电子回执单,登记姓名、电话号码。如果是个人转账的话,则需要本人带上身份证、转账信息,登记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姓名、金额等提货。
一工作人员表示,转账后却被另一个人提货是因为“他把转账信息给别人了”。红星资本局询问:提款人是拿着转账人的转账信息,提供提款人自己的身份证和电话号码然后提了货?对方表示肯定。
对于“如何确认转款人与提货人是同一人”“如何避免第三方拿了转账人转账信息私自提货的情况”,胖东来多位工作人员均未正面回应,均记录了红星资本局的电话并表示领导会回应。
红星资本局咨询胖东来服务台人员及集团客服,“货款由张某某转款,货物为何能由魏某某取走”一问,对方均表示详情见官方说明,目前自己也不知道具体情况。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告诉红星资本局,目前整个案件最疑惑的点是各方在各个渠道都没提合同的事。买卖合同双方主体是谁?是原告和胖东来?还是原告和魏某某?或者是三方?这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张某某付款并不意味着张某某与胖东来建立了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双方是魏某某和胖东来,魏某某也说明了是由张某某付款,则胖东来向魏某某交付货品并无过错。本案系刑民交叉的疑难复杂案件,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考虑,而不宜简单割裂性就单一问题进行探讨。
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晓峰认为,本案应当厘清谁是买卖合同的主体,即,谁是买方(买受人),谁是卖方(出卖人),原告到底和谁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原告和胖东来公司签订有买卖合同,那么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胖东来公司应当按约定给付原告货物。如果原告和魏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原告在魏某某的授意下,向胖东来公司转款96万,则原告和魏某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魏某某应当按照约定,自己亲自向原告交付货物,或者委托胖东来向原告交付货物。
红星新闻记者 张露曦 俞瑶
编辑 杨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