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13岁女孩被拐卖(7岁被拐卖)

社会热点2022-12-18 08:21:23佚名

渭南13岁女孩被拐卖(7岁被拐卖)


报道截图

35年了,她说,以前有多少失望,现在就有多少希望。

上学路上

小女孩被拐到山东成亲

1987年,渭南市的晓丽(化名)13岁,在上学路上,被人拐卖至山东菏泽,被迫与当地一男子李某某生活并生育一名男孩。两年后,晓丽被解救回家,35年后,她被拐卖一案经立案调查,将于12月19日在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12月17日上午,晓丽已赶到山东菏泽。下午3时许,华商报记者联系上晓丽时,她还在酒店,说要去法院看看,她住的地方就在法院对面,步行很快就走到了,“19日上午,我会早早来这里。”


立案告知书

回忆起自己的遭遇,晓丽毫不遮掩。她说,1987年初,她正上初一,“我记得很清楚,是初一的第二学期,一个早上,7点多,天还没亮,”学校距离家有4公里,每天需要很早起来,在上学路上,遇到一男一女抱着孩子向她问路,她指路后,对方给了她一瓶饮料表达谢意,她没有任何防备,就喝了,可没喝几口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第二天醒来,她已经在一趟火车上。

两人告诉晓丽,他们去山东办点事,带她一起去,过两天办完事就回来。路上倒了几趟汽车,两人带着她一路到了山东菏泽一家旅社。后来,晓丽被两人交给一个李姓男子,带到菏泽市胡集乡(现胡集镇)一个村庄的住所内,她看屋内墙上贴了“喜”字,一下子反应过来,自己被拐卖了。

两年后被解救回来

还经常收到山东来信

晓丽称,在接下来的约两年时间里,她被迫与李某某一家生活在一起,被其家人严格看管,于1988年6月生育了一个男孩,那时她还有一个月才满15岁。生下孩子后,这家人的看管有所放松,1989年2月,她终于找到机会带着孩子跑到菏泽市公安局报案。

晓丽说,当年,公安局打电话回胡集乡确认事实后劝她先返回胡集,承诺帮她和老家联系。她犹豫再三,留下老家地址后,返回了李某某的家。一个月后,她的父亲和民警来到胡集乡,把她接回了渭南,但她没能带走孩子。

山东菏泽的李某某并没有停止对晓丽的纠缠。她回家半个月后,李某某去过她家一次,和她的父母发生争执后离开。从那以后,李某某频繁给晓丽写信,信都被父母收起来,她也并不知道什么内容。

不久后,在父亲的安排下,晓丽结了婚,育有一子一女。可频繁的山东来信被村里人发现,晓丽被拐卖还生了孩子的事情传开了,“我丈夫对此不满,常常和我争吵,1997年,我和丈夫离了婚。”

离婚后,儿子归丈夫,女儿归晓丽,此后,晓丽就把女儿托付给娘家,她自己四处打工赚钱,期间还去俄罗斯和日本打工。在这期间,她从未停止寻求正义,但都石沉大海。

被拐卖35年后

警方立案调查此事

2011年,晓丽在刷微博时看到民间打拐志愿者经常发布一些被拐卖儿童、妇女的信息和被解救的新闻。她感觉“心里头又火了起来”,联系了志愿者想寻求帮助。那时候,她没想着追究李某某的责任。留在李某某家长大的儿子也给母亲晓丽打电话,说他正要毕业找工作,父亲被抓了会有影响,“我就向警方说,希望警告李某某,别让他再寄信就行,这以后,李某某频繁的来信便停止了,2020年8月,我从儿子处得知,李某某出车祸身亡。”

晓丽说,2022年3月初,志愿者转发了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通知给她。这时,她觉得,自己的事情,又有希望了,“我想追究当时拐卖我的人贩子的责任”。很快,她的事情引起公安部的重视,山东和陕西的公安也和她取得了联系。

2022年3月23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晓丽被拐卖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立案时,距离她被拐卖已过去了约35年。


晓丽已赶到山东菏泽

人贩子作案前有预谋

汽水里含有安眠药成分

华商报记者获取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赵某某,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3年7月21日因拐卖人口罪被原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3年2月25日因诈骗罪被山东省原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4年1月28日因诈骗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拐卖妇女罪,于2022年3月12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4月18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同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1987年春节后某日,经事先预谋,伙同妻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回陕西省蒲城县杨某某娘家的机会,在陕西省华县(今渭南市华州区)将上学途中的晓丽进行哄骗,让其喝下有安眠成分的汽水后,乘机将其带回山东省菏泽胡集乡一旅社,并经人联系将晓丽卖给了胡集乡尹集村李某某为妻。

菏泽市牡丹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拐骗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予以出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人口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各项损失损害80万元

晓丽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上提到,她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判决被告赔偿交通费10万元;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被拐卖的经历改变了晓丽的人生。晓丽说,她遭受了离开亲人的痛苦,精神受到了常人难以忍受的打击,亲人为寻找她的下落花尽了积累的钱,卖掉了能卖的物品,借遍了能借的钱,可换来的是失望,给亲人造成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以及精神上的重大打击,“前述损失都是被告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我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我的各项损失。”

晓丽觉得对不起的就是自己的家人。因为被拐卖过,村里人都知道,最开始的那些年风言风语很多,她在外打工就不回去。后来,女儿嫁到山东后,母亲也跟着去了,“妹妹很早嫁到了兰州,两年前,父亲去世,我基本上就不回老家了。”

晓丽的心也被伤透了。17日下午,晓丽说,山东的那个儿子担心被影响,把她拉黑了,还有一个儿子,也基本上不联系。最近这四年,她在西安市一家做住家保姆,每月收入3000多元,“虽然过去了很久,但我没有放弃希望,我会尽力追责。”

12月17日晚上,记者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给晓丽提供的传票上看到,案由为拐卖妇女、儿童案,开庭时间为12月19日上午9时。传票的落款时间为12月12日。

晓丽说,这一天,她等了很久,现在,终于快要来了。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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