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复核贴息”的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持本人与配偶身份证件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贷款申请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托担保机构或指定经办银行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托担保机构或指定经办银 行分别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和担保材料。
(三)经办银行原则上在收到借款人资格认定5个工作日内, 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 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经办银 行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需要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贷款申请人。
贷款发放后,相关机构每半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借款人的贷后 回访和记录工作。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共同建立对创业担保贷 款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制度,确保借款人严格按规定用 途使用贷款。贷款到期前,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提醒借款人及 时还款, 一般要求借款人提前3 日将到期贷款本金存入其发放银 行的贷款账户内。经办银行对到期还款情况做好登记并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各经办机构要合理设置评估贷款审批要件,制定 与公示申请材料清单和贷款办理流程。原则上个人和小微企业(法 人)申请贷款时,只需提供本人与配偶身份证件和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以及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书,其 它审核要件均由经办机构通过网络互通方式实施验证,坚决取消 清单外材料。要积极运用信息共享技术,探索电子化审批流转模 式,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提供快捷的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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