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1.非分户供热用户;
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3.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对于停暖申报,不建议边、顶、底层用户停暖;具体申报条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由供热企业判定。
注意: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大庆市市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取标准为30%。也就是说,停止用热后,用户仍需交全年度热费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