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第二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退休的;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 出境定居的;
(六) 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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